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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泰昌: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

创建时间:2021-05-08 07:33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程度加深,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已由2000年的7.0%上升至2019年的12.6%。伴随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进程,社会养老需求不断增加,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显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满足老年人家庭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任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相比,机构养老能够为老年人尤其是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老年人提供更为系统和专业的照护服务,因此在发达国家养老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在目前我国的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虽然强调“机构为补充”,但从其所起的作用来看,特别是在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方面,机构养老是重要的支撑。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取得了长足进展,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和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机构特别是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养老服务床位数从2010年的314.9万张增加到2020年的823.8万张,十年间翻了一番多。

与此同时,我国养老服务的社会化还面临着一些难题,各地养老机构偶有纠纷发生。近期,有媒体记者调查发现,国内多地都曾发生过养老机构“跑路”或宣布破产事件,给老年人及家属带来钱财上的损失。诸如此类的负面新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对养老机构的接受度,并进一步影响到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对养老机构在发展中表现出来的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正当权益,并促进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养老机构“跑路”或宣布破产,大体上有两种原因。一是经营困难。整体来看,养老服务业是一个高投入、高付出、低收益、回报周期长的行业。我国当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意愿不强,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兴民营养老机构的市场运作模式不清晰、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难问题,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此前发布的《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显示,超过三成养老机构处于亏损状态。养老机构一旦出于现实压力经营不下去,或因投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其所能提供的养老服务会难以为继。二是恶意圈钱。个别养老机构打着“新业态”的旗号,以销售会员卡、优惠卡等名义,然恿老年人存入一笔钱以获得优先入住和服务费用打折优惠的资格。在“会员”累积到一定程度时,机构运营者便会携款逃之天天。

事实上,近年来,中央及地方一直在不断探索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规定,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民政部2020年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门2018年发布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规定,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此外,一些地方公布了养老机构“白名单”,以免老年人及其家属受骗。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关键是要完善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机制,发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协同作用,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一是要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打破部门壁垒,共享数据,形成工作合力,进行联合执法,堵住监管漏洞。二是要强化事前防控机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公众风险提示,大力普及防诈骗知识和法律常识,帮助广大老年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三是要强化事中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处理程序。深入开展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分类化解处置。加强对养老机构特别是养老地产、旅居养老等新业态的关注,查找风险隐患。四是要强化事后追责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加快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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